租赁11辆车质押借贷17万

2008-2-14 8:51:06   文章来源:都市晨报   责任编辑:杨磊   作者:徐海滨

  吴某手中无钱却想过上富贵的生活,便盯上了汽车租赁行业,三个月内接连租赁11辆汽车,并将租来的车用于质押借贷,以填堵窟窿,最终东窗事发。2月3日,鼓楼区法院判决吴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06年12月3日,吴某因急需用钱,与高某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租了一辆昌河面包车。当天他就将该车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胡某,所获车款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及支付租车租金。经鉴定,该车价值6300元。


  2006年12月13日至2007年2月17日期间,吴某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为了借到高利贷,先后到本市众多汽车租赁机构,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分别租赁别克、广州本田、现代伊兰特、雪铁龙爱丽舍等轿车10辆,并违反合同约定,将上述车辆分别用于质押借贷,总计借贷17.35万元。经鉴定,10辆车总计价值75.8万元。


  鼓楼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通过签订租赁合同的形式取得所租车辆的实际控制权后,主观上在明知合同约定不得转租或变卖车辆,且个人所得根本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为了维持自己继续租赁使用高档轿车等生活支出及偿还前期个人债务所需,连续将所租11辆轿车予以质押进行高利息借款或变卖。在处置上述车辆后,他既未积极履行债务,也未告知车辆所有权人、租赁机构已经质押或出卖车辆的事实,而是逃避上述单位及个人的追要,明显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2月3日,鼓楼区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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